(2015)蕉民初字第4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吴雪桂与林久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桂,林久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607号原告吴雪桂,女,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统,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系原告吴雪桂的丈夫。被告林久学,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桂与被告林久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雪桂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原告吴雪桂负担。审 判 长 钟思敏审 判 员 陈丽平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