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行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秀红与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红,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郑德成,郑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行终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永安街201号。法定代表人戴鹏,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夕成,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张飞,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吴小街派出所民警。原审第三人郑德成。原审第三人郑升。上诉人王秀红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原审第三人郑德成、郑升行政拘留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秀红,被上诉人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夕成、张飞,原审第三人郑德成、郑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的法定代表人戴鹏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秀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经审查,王秀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5)淮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二、准许王秀红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秀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倩审 判 员 姚利华代理审判员 梅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