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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6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保定市新视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新视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6执34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新视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保定市。被执行人河北大学,住河北省保定市。保定市新视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大学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3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