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陈亨松与胡俊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亨松,胡俊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666号之一原告陈亨松,男,汉族,1969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唐启星,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俊光,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亨松与被告胡俊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亨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亨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涂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