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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叶蓓与唐淑文、丁胜全、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蓓,唐淑文,丁胜全,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726号原告叶蓓。委托代理人汪先富。被告唐淑文。被告丁胜全。被告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蓓与被告唐淑文、丁胜全、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蓓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叶蓓负担。审判员  舒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