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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沈广灿与杨景涛、杨三修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广灿,杨景涛,杨三修,王利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330号原告沈广灿,农民。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景涛,农民。被告杨三修,农民。被告王利民,农民。原告沈广灿与被告杨景涛、杨三修、王利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广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广灿负担。审 判 长  陈冰海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人民陪审员  郝永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