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永富申请深圳市顺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富,深圳市顺钜贸易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富,男,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顺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斌。被执行人张斌,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永富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司法查询,被执行人蒋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3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千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