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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丁关能与余雪祥、沈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关能,余雪祥,沈红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340号原告:丁关能。被告:余雪祥。被告:沈红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关能诉被告余雪祥、沈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关能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关能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关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丁关能负担。审判员  马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