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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行审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符宝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河市国土资源局,符宝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1082行审204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福,该局局长。地址河北省三河市迎宾北路。被申请执行人符宝印,男,汉族,1962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三河市。占地地址: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回村村北。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拒不执行三河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三国土资行罚字(2012)第070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由三河市人民政府和辖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审判长  张瑞忠审判员  刘凤国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维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