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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正执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姚传军与孙廷合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传军,孙廷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正执字第412-2号申请执行人:姚传军,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孙廷合,男,194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廷合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廷合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廷合之妻甘子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街支行的存款XXX元的冻结(账号:030XXXXXX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向东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正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万晓国,男,195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李金刚,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吴棋,男,197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吴刚,男,197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晓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刚、吴棋、吴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永兴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金刚妻子彭静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的存款XXXXXXX元,(账号:6230XXXXXXXX)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希贵审判员杨宏伟审判员邹庆红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贾向东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正执字第324-3号申请执行人:雷中喜,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家属院。被执行人:刘保国,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正大路。被执行人:高向阳,男,197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南关街。被执行人:曹忠勤,女,1971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顺河街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中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保国、高向阳、曹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高向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储蓄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向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解放路储蓄所的存款元。(账号:0000009466732510488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希贵审判员杨宏伟审判员邹庆红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贾向东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8)正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刘彬,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大林镇政府院内。被执行人:刘全超,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大林镇大林街北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全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全超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全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全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街支行的存款。(账号:60512110820027741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希贵审判员杨宏伟审判员邹庆红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贾向东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正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黄金瑞,男,198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兰青乡兰青街三组。被执行人:杨永玲,女,1989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兰青乡兰青街四组20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永玲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永玲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永玲之父杨双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永玲之父杨双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街支行的存款19000元(账号:621799491000832888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希贵审判员杨宏伟审判员邹庆红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贾向东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正执字第412-1号申请执行人:姚传军,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同中镇小李村大姚。被执行人:孙廷合,男,194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同中镇小李村小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廷合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廷合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廷合之妻甘子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街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廷合之妻甘子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街支行的存款3000元(账号:030341172460305404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希贵审判员杨宏伟审判员邹庆红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贾向东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正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姚传军,男,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同中镇小李村大姚。被执行人:孙廷合,男,194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同中镇小李村小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传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廷合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廷合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孙廷合之妻甘子荣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中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孙廷合之妻甘子荣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中支行的存款5000元(账号:509240026000025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何希贵审判员杨宏伟审判员邹庆红二○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贾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