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1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汤才勇申请执行鲁一元、冷观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才勇,鲁一元,冷观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13号申请执行人汤才勇,男,198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平坦乡夏家冲村4组029号。被执行人鲁一元,男,1969年6月4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高山村9组。被执行人冷观碧,女,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富溪乡高山村9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追加鲁一元之妻冷观碧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