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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1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与广州市泳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广州市泳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124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该队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苏珊娜,该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泳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展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文总罚字(2015)第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罚款40000元并加处罚款4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的穗文总罚字(2015)第1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晓风代理审判员  许 青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