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世群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管吉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李世群,管吉喜,定远县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10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与琅琊西路交口处琅琊区文教体局电教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7280196-7。负责人:钱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世群。委托代理人:冯家稳,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海军,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管吉喜。一审被告:定远县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炉桥镇迎宾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孙荣烈。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世群,一审被告管吉喜、定远县新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按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84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上诉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