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终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潘新建与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潘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书院西路3号。法定代表人:范多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新建。上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字第10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乐清市,故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钱晓勇审 判 员 陈莉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