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春磊与史银华、黄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磊,史银华,黄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893号原告:王春磊,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湘妃、刘倩欣,分别系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史银华,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告:黄东,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磊诉被告史银华、黄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春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元,减半收取为20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春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梓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