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东鹏与朱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东鹏,朱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000号原告胡东鹏,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凤英,女,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东鹏诉被告周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东鹏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东鹏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东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8000元,剩余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嘉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