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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2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角与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850号原告王角,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保轩,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林,女,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角诉被告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角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贾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一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