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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8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秦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861-1号原告黄某,男,197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秦某某,男,195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杨某某,女,1955年4月6日生,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秦某某、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秦某某、被告杨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原告黄某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南迎祥路付32东单元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秦某某、被告杨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在原告黄某名下的烟台市芝罘区南迎祥路付32东单元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柯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