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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682号原告:文某某,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花丛镇。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通江县铁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被告终止妊娠未满6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晓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鑫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