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0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682号原告:文某某,男,生于1980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花丛镇。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80年,汉族,住通江县铁佛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以被告终止妊娠未满6个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晓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鑫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