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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青绿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满族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满族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青绿园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满族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满族村社区股份合作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青绿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236号院内。法定代表人:刘自印,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满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满族村。法定代表人:郭红,主任。委托代理人:郭新,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村村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满族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满族村。法定代表人:张福明,社长。委托代理人:缐永平,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村村民。再审申请人北京青绿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满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各庄村委会)、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各庄满族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张各庄村合作社)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5)怀民初字第022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北京青绿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对评估鉴定过程及结果只字未提,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调解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强行调解,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5)怀民初字第02247号民事调解书,并重新审理本案。被申请人张各庄村委会、张各庄村合作社认可原民事调解书。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经查阅原审卷宗,原审期间,北京青绿园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自印、张各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郭红、张各庄村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福明,参加了法庭主持的调解,后各方达成一致,且均在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现北京青绿园食品有限公司主张调解协议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显失公平,原审法院强行调解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但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北京青绿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北京青绿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北京青绿园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明审 判 员  宋磊代理审判员  孙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