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新华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222号原告宋新华。委托代理人付明玉,赤壁市赤马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火电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成立,浙江火电建设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况瑾瑜,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华与被告浙江火电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宋新华负担。审判员 廖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饶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