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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胡大伟与陈红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大伟,陈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8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胡大伟,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长春村胡家组。被执行人陈红艳,女,汉族,1986年8月29日生,住富平县庄里镇长春村胡家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2015)富民初字第01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从2012年至今的抚养费、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多次财产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8执字第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