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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潘琳波与产利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琳波,产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潘琳波。被执行人:产利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琳波与被执行人产利敏[(2015)甬北商初字第009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04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30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