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潘琳波与产利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琳波,产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潘琳波。被执行人:产利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琳波与被执行人产利敏[(2015)甬北商初字第009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04月11日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30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吴有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