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锦申请执行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11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张锦,女,回族。被执行人张小红,女,汉族。本院作出的(2016)豫0411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小红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张小红在其工作单位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收入除每月为���保留生活费1000元外全部予以冻结。二、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张小红在工作单位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持有的股权予以冻结,并扣留股息、红利等收入,限额80万元整。三、即日起将被执行人张小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80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向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