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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小玲与胡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玲,胡庆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4683号原告张小玲,女,汉族,1980年6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胡庆建,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上列原告张小玲诉被告胡庆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按月息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前所欠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庆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小玲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二、被告胡庆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小玲上述借款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3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陈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