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刑更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甘世旭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273号罪犯甘世旭,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温洞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世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利伟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洪继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甘世旭,证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甘世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庭审中,罪犯甘世旭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假释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甘世旭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甘世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罪犯甘世旭已退清赃款,实际已执行刑期五年九个月。上述事实,有证人张某的证言,《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甘世旭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甘世旭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