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张二明与李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明,李淑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667号原告张二明,农民。被告李淑红,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明诉被告李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二明负担。审判员 高立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馨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