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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1462、1463、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快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谢小勇合同纠纷2016执146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快大饲料有限公司,谢小勇,黄贵勇,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1462、1463、146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快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卢保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曼、习晓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小勇,身份证住址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黄贵勇,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盘博,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西博白县。原告广州快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勇、黄贵勇、盘博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355号、350号、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谢小勇向广州快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3680元以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黄贵勇向广州快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00元以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盘博向广州快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元以及该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因谢小勇、黄贵勇、盘博未主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快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标的额分别为45893元、42187元、16691元,执行费分别为588元、533元、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三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但至今未有回复。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但至今未有回复。综上,该三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1462、1463、14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泽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