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民终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宣汉县三墩乡富兴煤矿、覃友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汉县三墩乡富兴煤矿,覃友福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民终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汉县三墩乡富兴煤矿。投资人马公炳,系该煤矿矿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先平,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友福,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12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文杰,遂宁市射洪县青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宣汉县三墩乡富兴煤矿与被上诉人覃友福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宣汉县三墩乡富兴煤矿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宣汉县三墩乡富兴煤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宣汉县三墩乡富兴煤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宣汉县三墩乡富兴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光俊审判员 钟 伟审判员 谭 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