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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薛利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变更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薛利平,温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292号之一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法定代表人李晓翠。被告薛利平,男,汉族。被告温丽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恒基泰通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薛利平、温丽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1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薛利平名下存款2350000元。现被告薛利平提供其名下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三十号的房产一套为被告薛利平被冻结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根据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薛利平情况下小型越野客车人交易手续;二、冻结被告薛利平名下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三十号街坊房产的交易手续;三、解除对被告薛利平名下银行存款2350000元人冻结措施。审 判 长  张晓雷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