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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伏道珍与被执行人陆斌鑫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道珍,陆斌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1号申请执行人伏道珍,女,汉族,1957年11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玉林,南京市浦口区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陆斌鑫,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杨丽,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伏道珍与被执行人陆斌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4399.6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陆斌鑫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房产本案已查封,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1.5万元并给付申请人,另3.5万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履行,剩余部分于2016年10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由于履行期较长,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结(2014)鼓民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朱晓斌执 行 员  谢建良执 行 员  李建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