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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辉文与李一忠、庞群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辉文,李一忠,庞群燕,张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陈辉文,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373。被执行人李一忠,男,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436。被执行人庞群燕,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1443。被执行人张恩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身份证号码:×××5399。申请执行人陈辉文与被执行人李一忠、庞群燕、张恩辉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一忠、庞群燕、张恩辉至今仍拒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一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化州市支行的工资帐户(账号:60×××90),冻结期间,只收不付。审 判 长  黄 斌审 判 员  潘洪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