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民辖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张光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11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光辉诉被告刘冰、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通北苑支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号:(2016)京0114民初3268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张光辉系该院东小口法庭的人民陪审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原告张光辉系该院人民陪审员,因此,该院报请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原告张光辉诉被告刘冰、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通北苑支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原告张光辉诉被告刘冰、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通北苑支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吴永杰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