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81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陈桂明与张金儒、黎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明,张金儒,黎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545号原告陈桂明,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张金儒,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黎凤珍,女,1979年8月5日出生,壮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明诉被告张金儒、黎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桂明负担。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小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