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徐松林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539号罪犯徐松林,男,汉族,初中文化,1972年7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锡刑二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松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苏刑执字第056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徐松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刑期至2027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8日、2013年4月3日作出(2010)、(2013)宁刑执字第11241号、第3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松林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23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徐松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徐松林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松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松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21年10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