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永锋申请执行燕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锋,燕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王永锋,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燕顺,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地址鄂尔多斯市。关于王永锋申请执行燕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76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燕顺名下所有的房屋。申请执行人王永锋用所有的一套房产提供担保。现因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已明确,担保已无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恢复办理王永锋所有的一套房产的抵押、转让、担保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瑞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雅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