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吉永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吉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许祖杰。被执行人吉永伟。申请执行人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永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3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丽水市信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79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779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6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任 军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