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兆贵与吴华兴、潘爱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贵,吴华兴,潘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陈兆贵。被执行人吴华兴。被执行人潘爱芳。陈兆贵与吴华兴、潘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孟民初字第0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人吴华兴、潘爱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兆贵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为年利率15%,计算基数为15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9元,由被执行人吴华兴、潘爱芳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兆贵与被执行人吴华兴、潘爱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0日前支付85000元,于2017年4月10日前支付85000元。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间较长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新孟民初字第0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锡其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苏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