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法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支运贵、杨存碧与中江县三鑫粮油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运贵,杨存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940号申请执行人支运贵,男,1957年9月22日出生,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杨存碧,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中江县。被执行人中江县三鑫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黄小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德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赔偿款202127.53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协议:中江县三鑫粮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于2016年5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给付42127.53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其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德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不自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