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车延山、潘淑梅、王英、武可兵、李善祥、陈杰、李善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1184号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永森。委托代理人:韩红波。被告:车延山。被告:潘淑梅。被告:王英。被告:武可兵。被告:李善祥。被告:陈杰。被告:李善意。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车延山、潘淑梅、王英、武可兵、李善祥、陈杰、李善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4元减半收取4472元,保全费3092元,合计收取75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