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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新与陈洁贞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陈洁贞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118号原告周新,男,汉族,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身份证号码:×××721X。委托代理人钱国斌、高雪梅,均为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洁贞,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0324。原告周新诉被告陈洁贞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周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