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黎明、黄茜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黎明,黄茜,李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2民初78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福绥路47号。代表人汪飞,该行行长。被告黎明。被告黄茜。被告李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与被告黎明、黄茜、李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黎明、黄茜、李晖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黎明、黄茜、李晖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