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鸿辉与林武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辉,林武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182号原告李鸿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616,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林武宏,男,登记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鸿辉诉被告林武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故本院于2016年3月4日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补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期补交上述费用且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李鸿辉已预交诉讼费25元,本院退还原告李鸿辉诉讼费12.5元。审 判 长 赵明超代理审判员 钟红敏代理审判员 吴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邹健辉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