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徐光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徐光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327号原告: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风景区。法定代表人:陈惠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俊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光焰,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光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6元,减半收取2208元,由原告池州深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舒志瑛人民陪审员 陈新建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霂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