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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小爱与赵宇、王銮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宇,李小爱,王銮英,赵传武,赵见广,赵飞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爱。委托代理人孙利娟、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銮英。原审被告赵传武。原审被告赵见广。原审被告赵飞翔。上诉人赵宇因与被上诉人李小爱、原审被告王銮英、赵传武、赵见广、赵飞翔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宇、被上诉人李小爱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利娟、原审被告赵飞翔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銮英、赵传武、赵见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15时许,李小爱与王銮英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纠纷中李小爱与王銮英扯打在一起,赵宇亦加入打斗中,本次纠纷造成李小爱,额头、鼻子、胳膊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李小爱的伤情经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法)鉴(活)字【2015】第9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左乳挫擦伤,评定为轻微伤。2015年9月2日,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连正达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141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李小爱于2015年7月12日受伤致鼻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休息(误工)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20日,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均同住院期间。另查明,李小爱为农村常住居民,因本案伤情在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9705.53元、护理费人民币10天*14958元/365天=409.8元、误工费人民币20天*14958元/365天=819.6元、营养费人民币19元*10天=1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8*10=180元、交通费酌定为人民币100元、鉴定费人民币60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4.93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小爱与王銮英因土地纠纷不能妥善处理而发生纠纷,进而相互之间发生抓打,赵宇参与其中,造成李小爱身体受到伤害,根据法律规定,王銮英、赵宇的行为系侵权,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赵宇答辩称其未参与本案所涉打架,根据李小爱举证的询问笔录中宋云肖的谈话内容及照片所示,能够证明王銮英与李小爱打斗中赵宇参与其中,故其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李小爱举证的医疗费用,王銮英质证称存在非本案伤情必要用药及扩大医疗行为,经审查,除李小爱主张的2015年7月5、6日两张医疗费发票与本案发生时间不符外,其他的票据有门诊病历、住院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且王銮英未对其质证意见举证相关证据,故对于符合本案事实的医疗费用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李小爱主张其赔偿标准按照城镇常住居民标准计算,但未举证予以证明,本案根据其户籍所在地的性质予以计算。李小爱主张的交通费用的票据存在明显的连号,但该笔费用确系李小爱治疗伤害应实际支出的费用,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审法院酌定为人民币100元。根据李小爱现有举证,无法证明赵传武、赵见广、赵飞翔对其有殴打行为,故其对该三人的诉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小爱对本案损伤的发生亦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减轻王銮英、赵宇的赔偿责任。王銮英、赵宇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王銮英、赵宇对李小爱的损害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2004.93元*70%=8403.451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王銮英、赵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李小爱人民币8403.451元;二、驳回李小爱对赵传武、赵见广、赵飞翔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李小爱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赵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打斗并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作出认定的依据是宋云肖的证言和照片,该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上诉人参与打斗,照片显示的是上诉人将王銮英拉开后,被上诉人破口大骂,上诉人将其推开以防止其与王銮英继续抓打,上诉人并非对被上诉人进行殴打。第二,原审认定的过错责任和赔偿金额不当。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擅自将集体所有的水沟填平据为己有,引发了被上诉人与王銮英之间的矛盾。原审仅判决被上诉人承担30%责任明显不当。被上诉人自身存在××,治疗中存在重复检查、过度治疗等情况,该部分不应支持,原审判决不予区分明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小爱对赵宇的诉讼请求;由李小爱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李小爱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都是建立在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公安局的谈话笔录基础上的,一审法院结合庭审作出判决,是合理合法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赵飞翔答辩称,对赵宇的上诉没有意见。原审被告王銮英、赵传武、赵见广、赵飞翔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第一,本案中,除了王銮英承认其与李小爱发生抓打之外,各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对双方冲突过程的陈述虽然互相矛盾,但从李小爱提供的照片来看,上诉人赵宇与被上诉人李小爱有身体接触,且从照片载明的内容看赵宇并非拉架,故上诉人赵宇的上诉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第二,关于责任比例问题。本案被上诉人对损害的发生仅具有一般过失,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上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上诉人赵宇称被上诉人李小爱存在过度检查、治疗行为,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赵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赵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文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