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17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沈德仁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德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1788-1号申请执行人沈德仁。委托代理人吕秋华,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登峰,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沈德仁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主文:一、被告XX共结欠原告沈德仁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5490元,合计45490元,分两期支付原告:2015年9月21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3549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二、如被告XX未按照上述第一条中的约定付款,则需另行支付原告沈德仁违约金4510元,且被告所有未支付原告的款项全部视为到期,原告有权立即就被告所有未支付的款项包括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XX负担,于2015年9月21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052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车辆、银行、房产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XX名下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遂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房产部门查询回单、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回单、查报财产通知书及邮件查询回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虎民初字第13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立未第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