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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07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储晓霞、方国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晓霞,方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0772-1号申请执行人:储晓霞,女,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方国柱,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12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方国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方国柱退有信房(产权证号20××8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方国柱房屋(产权证号20××84)。查封期限三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