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2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宣栋平与被告王艳军、刘琴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栋平,王艳军,刘琴,马真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488-1号原告宣栋平。被告王艳军。被告刘琴女。被告马真奎。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宣栋平与被告王艳军、刘琴女、马真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