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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4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宣栋平与被告王艳军、刘琴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栋平,王艳军,刘琴,马真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488-1号原告宣栋平。被告王艳军。被告刘琴女。被告马真奎。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了原告宣栋平与被告王艳军、刘琴女、马真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