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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飞燕、王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燕,王玮,王飞燕,王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079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燕,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王玮,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飞燕与被告王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26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飞燕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玮返还申请执行人王飞燕借款本金650000元及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637-1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玮和第三人王哲琴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桥上街50号的两层房屋一幢及被执行人王玮和申请执行人王飞燕共有的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仁风路91弄31号的三层房屋一幢,西城街道桥上街50号的两层房屋一幢为被执行人王玮与第三人共有,一时难以处理,东城街道仁风路91弄31号的三层房屋为被执行人王玮与申请执行人共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缓处理该房产。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玮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12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玮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0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邵 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