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24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555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9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白志文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志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闫永超 微信公众号“”